重庆市科能高级技工学校
关于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实施细则
为了加强学校党风廉政建设,明确学校领导班子和各部门负责人在党风廉政建设中的责任,保证党和国家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的决策、部署在我校的贯彻落实,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规定》和重庆煤监局、市煤管局党组《关于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实施细则》,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细则(以下简称《实施细则》)。
一、指导思想、工作原则和组织领导
(一)指导思想。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要坚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认真贯彻执行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的一系列重要指示,牢固树立以人为本、执政为民的理念和社会主义荣辱观。坚持“标本兼治、综合治理、惩反并举、注重预防“的反腐倡廉战略方针,围绕中心、服务大局、求实创新、统筹兼顾,扎实推进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建设,保证上级党组关于党风廉政建设的决策和部署在学校贯彻落实。
(二)工作原则。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要坚持集体领导与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的原则;坚持谁主管,谁负责,业务工作和党风廉政建设相结合,“一岗双责”的原则;坚持一级抓一级,层层抓落实的原则;坚持立足当前、着眼长远、统筹协调、党抓不懈的原则。
(三)组织领导。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要坚持党委统一领导,党政齐抓共管,纪委组织协调,部门各负其责,依靠群众的支持和参与的领导体制和工作机制。学校成立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领导小组,负责全校的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工作。学校分管校领导和各部门负责人负责各自分管及本科室责任范围内的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落实工作。要把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作为党的建设和干部队伍建设的重要内容,纳入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工作目标管理,与政治文明建设、精神文明建设、校园文明建设和教学、教研等其他业务紧密结合,做到四个“一起”,一起部署,一起落实,一起检查,一起考核。
二、 责任范围和责任内容
(四)学校党风廉政建设工作,由学校党委全面负责,在学校党委领导下进行。成立由党委书记李原平同志担任组长,党委其他成员和有关领导同志任副组长,各党支部和部门负责人为成员的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领导小组(同时为学校惩治和预防腐败工作领导小组),具体组织、协调反腐倡廉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学校党办,负责学校党风廉政建设的日常协调工作,办公室主任由党委副书记兼纪委书记庞红梅兼任。
学校党委书记对全校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负总责,党委其他成员对职责范围内的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负主要领导责任。学校党委履行以下责任:
1、贯彻落实重庆市委市政府、市纪委和重庆煤矿安全监察局、重庆市煤炭工业管理局党组关于党风廉政建设的部署和要求,分析研究学校的党风廉政建设状况,结合实际研究制定党风廉政建设工作计划、任务目标和措施要求,每季度至少召开1次专题研究党风廉政建设的党委会议。按照定人定事定时限的要求,认真组织实施对党风廉政建设工作任务进行细化分解,每年分解下达责任目标,明确领导班子、中层干部在党风廉政建设中的职责和任务分工,并按照计划推动落实。
2、开展党性党风党纪和廉洁从政教育,重点加强领导班子的反腐倡廉教育,组织党员、中层干部学习党风廉政建设理论和法规制度,深入开展党性党风党纪教育、示范教育和岗位廉政教育。今年6月份组织开展反腐倡廉“警示教育月”,努力“以月促年、逐年深化”的反腐倡廉教育长效机制。加强廉政文化建设,在学校,包括学生中营造浓厚的反腐倡廉文化氛围。
3、根据党和国家有关党风廉政建设的政策法规和制度,结合实际,针对学校党风廉政建设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制定学校党风廉政建设相关制度,并督促落实。积极推进制度创新,深化体制机制改革,从源头上预防和治理腐败。
4、强化权力制约和监督,结合实际建立健全决策权、执行权、监督权既相互制约又相互协调的权力结构和运行机制,推进权力运行程序化和公开透明。重点加强对人财物等重要权力运行的监督,形成用制度管人、管事、管钱和管权的机制。
5、严格执行民主集中制,凡重大问题决策、重要干部任免、重大项目安排和大额度资金使用,必须经过领导班子集体研究作出决定。
6、认真履行管理和监督职责,对学校各支部、各科室的党风廉政建设情况、领导班子和中层干部的廉洁从政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和考核。及时解决领导干部插手干预工程建设、基层执法单位违规执法、侵占惠民资金问题为重点的“三项行动”工作的领导。
7、落实选拔任用干部的各项规定,坚持德才兼备、以德为先的用人标准和民主、公开、竞争、择优方针,严格按照规定选拔任用干部,防止用人上的不正之风。
8、加强作风建设,纠正损害群众利益的不正之风,切实解决群众关心的重点问题和反映强烈的突出问题。
9、支持学校纪委履行职责,定期听取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专题汇报,对相关工作提出要求,查处违法违纪案件,帮助解决重大问题,为其有效开展工作创造条件。
(五)学校领导班子、中层干部在全校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中承担以下责任:
1、党政主要领导对学校党风廉政建设负总责;对学校党委和领导班子自身的党风廉政建设负主要领导作用,具体承担以下责任:
(1)了解学校党风廉政建设情况,结合实际组织研究贯彻落实重庆市委市政府、市纪委和重庆煤矿安全监察局、重庆市煤炭工业管理局党组关于党风廉政建设的部署和要求,从源头上预防和治理腐败的措施。
(2)了解掌握学校领导班子成员廉洁自律情况,督促落实廉洁从政规定。主持召开党委民主生活会,开展批评与自我批评,及时发现和解决存在的问题。
(3)了解掌握学校各科室负责人廉洁自律和履行“一岗双责”的情况,针对发现的问题,要亲自找其谈话,进行提醒教育或诫勉谈话,促其及时改正,切实管好班子,带好队伍。
(4)组织研究解决学校在反腐倡廉建设中群众反映强烈的突出问题,重视群众信访举报。
(5)领导和组织反腐倡廉工作的检查考核,督促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各项目标和规章制度的落实,把党风廉政建设与业务工作紧密结合,切实取得成效。
(6)以身作则,带头学习和遵守领导干部廉洁自律各项规定,接受组织和群众的监督。严格要求配偶、子女和身边的工作人员。
2、学校党委其他成员和有关领导同志对分管范围的党风廉政建设负主要领导责任。具体承担以下责任:
(1)了解掌握分管科室的党风廉政建设情况,组织分管科室贯彻落实学校党委关于党风廉政建设的部署和要求。
(2)结合分管业务,经常组织分析党风廉政建设状况,并组织制定防范性措施和规定。
(3)监督检查职责范围内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落实情况,对分管科室的中层干部廉洁从政情况进行监督检查,落实谈话提醒等制度,及时解决存在的问题。
(4)对职责范围内发生的违纪违法案件要亲自过问,支持纪委调查处理。
(5)带头学习和遵守领导干部廉洁自律各项规定,严格要求配偶、子女和身边的工作人员。
3、各科室负责人对本科室党风廉政建设负总责。具体承担以下责任:
(1)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市局党组以及学校关于加强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的部署和要求,根据本科室实际情况,研究制度具体措施,并组织实施。
(2)组织本科室教职工学习党中央、国务院以及学校党委下发的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法规、规定、规章和制度,抓好党性党风党纪教育,开展经常性的廉政谈话。
(3)结合业务工作和教职工思想实际,有针对性地研究制定本科室党风廉政建设规章制度,并认真抓好落实。
(4)履行监督职责,对本科室教职工的党风廉政建设情况、廉洁从政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5)定期向分管领导和纪委报告本科室党风廉政建设情况,根据分管领导和纪委的要求调查处理有关问题,并及时反馈调查结果。
(6)积极配合学校党委、纪委工作,支持党支部纪检委员履行职责。
4、各党支部对本支部党风廉政建设负全面领导责任,主要承担以下责任:
(1)贯彻落实党委关于党风廉政建设的安排部署,分析研究责任范围内的党风廉政建设状况,结合实际情况制定本支部党风廉政建设工作计划。
(2)组织本支部党员学习党风廉政建设理论和法规制度,开展党性党风党纪和廉法从政教育,加强廉政文化建设。
(3)根据党和国家有关党风廉政建设的政策法规制度和 和党委的有关规定,研究制定具体执行的措施,并督促落实。从实际出发,积极推进制度创新,深化体制机制改革。
(4)认真履行管理和监督职责,对学校的党风廉政建设情况、领导班子和中层干部作风建设、廉洁从政情况进行监督。
5、学校纪委在学校党委领导下,对学校党风廉政建设进行组织协调和监督检查,承担以下责任:
(1)按照学校党委和上级纪检监察机关的部署,对学校党风廉政建设进行组织协调、综合指导和监督检查。
(2)监督检查学校各党支部和各科室贯彻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情况,针对存在的问题研究对策,提出意见和建议。
(3)认真履行纪检监察职能,协助党委抓好党风廉政教育,督促检查党风廉政建设各项规定制度的贯彻落实,查处违纪违法案件,纠正群众反映强烈的突出问题和不正之风。
三、考核和监督检查
(六)学校建立党风廉政建设责任检查考核制度。每年第一季度,学校党委同各分管领导、各部门负责人签订党风廉政建设责任书和个人廉洁自律承诺书;建立谈话谈心制度定期作好记录,督促各分管领导、各支部、各部门负责人更好地了解干部、党员和教职工思想动态,关心其工作和生活,针对性的开展廉政教育工作;每年7、8月份,学校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领导小组,对全校各支部、中层干部上半年完成党风廉政建设工作目标和执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情况进行检查考核,年底进行一次全面考核,考核情况以适当方式予以通报。
(七) 学校中层干部,在部署安排年度工作时,要坚持党风廉政建设工作和业务工作做到“四个一起”原则,一起部署、一起落实、一起检查、一起考核,以书面形式将贯彻落实和执行情况报学校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领导小组办公室和分管校领导。
(八)全校中层干部应将完成党风廉政建设工作目标和执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情况作为部门年度工作总结和个人述职报告的一项重要内容。每年进行全校党风廉政建设责任检查考核以前,中层干部应对本部门执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情况进行自查,并写出自查报告报学校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领导小组办公室和分管校领导。
(九)领导干部执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情况,列为民主生活会和述职报告的一项重要内容。党风廉政建设责任检查考核应在领导班子和中层干部对照自查的基础上,采取民主测评,听取汇报,查阅文件资料、座谈会等方式进行,尤其要听取教职工的意见和反映。
(十)学校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领导小组办公室对在全校中层干部执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情况进行检查考核的基础上,应对所有被考核部门作出综合评定,并写出考核报告,报校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领导小组审议。
(十一)在校党委审定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检查考核结果以前,校分管领导应向党委报告分管工作执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情况。
(十二)建立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民主评议制度。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民主评议原则上与干部年度考核工作结合起来,评议时应广泛听取党内外群众的意见。
(十三)建立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检查制度。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检查由学校党办具体组织实施,针对党风廉政建设工作中出现的突出问题或带倾向性的问题,对相关部门进行不定期的检查,发现问题,及时处理,并将检查情况报告学校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领导小组。
四、责任追究与奖惩
(十四)领导干部违反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必须实事求是查清事实、分清责任,给予组织处理或党纪政纪处分:
1、对党风廉政工作领导不力,以致职责范围内明令禁止的不正之风得不到有效治理,造成不良影响的。对上级机关交办的党风廉政建设责任范围内的事项和学校党委布置党风廉政建设文件规定不传达贯彻、不安排部署、不督促落实的;对严重违法违纪问题隐瞒不报的。
2、疏于监督管理,导致领导班子成员或分管范围内发生严重违法违纪问题的。
3、违反《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规定选拔任用干部,或者用人失察、失误,造成不良影响的。
4、违反或放任、包庇、纵容下属国家财经法规等相关规定,弄虚作假或者私设“小金库”的。
5、对配偶、子女、身边工作人员严重违纪违法问题知情不管或包庇、纵容的。
6、有其他违反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行为的。
(十五)领导干部有上述所列情形,情节较轻的,给予批评教育、诫勉谈话、责令作出局面检查;情节较重的,给予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给予党纪政纪处分,或者给予调整职务、责令辞职、免职和降职等组织处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以上责任追究方式可以单独使用,也可以合并使用。
(十六)实施责任追究,要实事求是,分清集体责任与个人责任,主要领导责任与重要领导责任。对职责范围内发生的问题及时如实报告并主动查处和纠正,有效避免损失或挽回影响的;或者认真整改,成效明显的,可以从轻、减轻追究责任。对职责范围内发生的问题进行掩盖、袒护的;或者干扰、阻碍责任追究调查处理的,应当从重追究责任。
追究集体责任时,领导班子主要负责人和直接主管的领导班子成员承担主要领导责任,参与决策的班子其他成员承担重要领导责任。对错误决策提出明确反对意见而没有被采纳的,不承担领导责任。
错误决策由领导干部个人决定或者批准的,追究该领导干部个人的责任。
实施责任追究不因领导干部工作岗位或者职务的变动而免予追究。已退休但按照本规定应当追究责任的,仍须进行相应的责任追究。
(十七)对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执行好的科室、支部和个人给予表彰,对执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不力、完成任务不好、群众反映较大的科室、支部和个人要给予批评。对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执行情况的检查考核结果,作为领导班子总体评价和中层干部业绩评定、奖励惩处、选拔任用的重要依据。年度考核未合格的科室、支部和个人,取消当年年度评优的资格。
(十八)受到责任追究的科室、党支部和个人,取消当年年度考核评优和评选各类先进的资格。
(十九)本实施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中共重庆市科能高级技工学校委员会
2011年5月21日